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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监察厅是主管全省行政监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,与省纪委机关合署后仍属于政府序列,在省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,既对省纪委常委会负责,又对省政府和监察部负责。省监察厅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的规定,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、省政府及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、各市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实施监察。
其主要职责:
(一)负责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国家法律、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、命令的情况开展执法监察,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、工作效率情况开展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,保证政令畅通,维护行政纪律,促进廉政建设,改善行政管理,提高行政效能。
(二)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、中央纪委、监察部和省委、省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指示、决定和工作部署,及时检查和指导工作。
(三)负责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、检举和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;负责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纪律处分。
(四)负责对监察对象进行以廉政勤政、遵纪守法为主的宣传教育。
(五)研究制定本省行政监察工作法规和规章。
(六)审核各市县监察局正、副局长和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监察处(室)领导干部的人选。
(七)履行法律、法规和省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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